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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剂混用需要注意的几点

来源:http://www.qlnh.com/news/289.html   发布时间:2017-12-19

我们在使用除草剂的时候,有些时候可能把不同不同化学性质的除草剂进行混用,药剂之间混用也不是不可以。但是我们在混用的时候,也要遵循混用原则。在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前提下,混用除草剂还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点,看看这几点您都注意过没?

除草剂混用注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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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。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合后,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,各种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变化。如一般有机磷类除草剂在碱性条件下容易发生碱性水解,因此不宜与碱性除草剂或碱性物质混用,或者只能现配现用。同样的原因,酸性除草剂一般也不能和碱性物质混用,许多含铜、锰、锌等金属离子的除草剂在酸性条件下往往形成可溶性金属盐类,容易引起药害或使除草剂失效。

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。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合后,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,各种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变化。参与混合的除草剂原有的乳化、分散、湿润、悬浮等物理性状保持较好状态,不消失、不减退,最好还能有所增强。

因地制宜混用。混用除草剂的品种选择和用药量的确定,应根据田间杂草种类、发生程度、土壤质地、土壤有机质含量、作物种类、作物生育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。几种不同剂型的除草剂混合时的使用时期和方法必须吻合,并且按照一定比例和具体的混用原则进行混合配制。

除草剂混用后的除草效果,应遵循混用原则。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,在大面积应用前,应按不同比例、不同用量先进行试验、示范,或在具体的技术指导下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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